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案例:老王有兒子、女兒、弟弟各一個,兒子有結婚並且育有一子年15歲,老王跟前妻已經離婚多年,假設老王有留市價1000萬(公告 現值新台幣500萬)房屋乙棟,現金400萬,誰有權
利繼承呢 ?
答: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孫子親等近者為優先:兒子較孫子的更親,所以在同一房的
情況下,只有兒子有繼承權
老王的前妻已離婚,非配偶,故無繼承權
如果老王未留遺囑,依照法令該怎麼分?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
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以老王的例子來說,老王有一兒一女無配 偶,依法應由兒女均分財產,換言之就是各
1/2。
問題:老王的兒子有生孫子,依照本省的習俗稱大孫,大孫沒有分一份的權利嗎?
答:此為習俗並非法律,大孫在法律上並無多分一份的權利,但如老王希望孫子都分一份,應以
遺囑列明。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遺產繼承-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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