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拒絕付費,是否構成刑法上 的遺棄罪?
案例: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1514號
事實:老戴肝硬化第三期,體重僅37公 斤,行動必須依賴輪椅,93年10月經由社 會局安置,並
協尋其多年未連絡子女丙,在 94年6月間尋獲,但丙拒絕付費,案經社會局社工提出告
發,本案是否構成遺棄?
拒絕扶養不見得等於遺棄,應視個案狀況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
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95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 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無自救能力的人
白話言之=自己沒有生存能力,必須依靠別人的人
老戴病重,體重僅37公斤且行動都須靠輪椅,屬於沒有生存能力
換句話說,老人家如果僅有些行動不便,但生活尚可自理,但卻無存款買米買菜,仍是有生存
能力
所以,所謂的生存能力,並非經濟能力喔!
如果僅僅是欠缺經濟能力,並非刑法上無自救能力的人,應該以是訴請民事法院,請求給付扶
養費,而非提出刑事告訴
2.子女知悉的時間點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
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老戴因與子女長年不聯絡,社會局已先將 老戴安置,安置後始尋獲老戴的子女,社會局已經保
護了老戴,所以子女不成罪
相反的來說,如果老戴的子女就是單純的很 不孝,一直都知道老戴狀況而不採取任何行動,放任老戴自生自滅,那就會構成遺棄 了。
結論:斯斯有兩種,不孝子則不止兩種,拒絕扶養是否就構成遺棄罪,必須個案討論,沒有一定
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拒絕扶養=遺棄?
張貼者: 於 下午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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