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必須是消費者
1। 既然法律的名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當然只有消費者可以適用,消費者的定義規定在該法第2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所以一般的打工族、上班族當然是符合囉,至於當小老闆的小額營業者,就必須符合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規定。2। 小規模的營業者可以以國稅局所出具的財產清單、納稅證明舉證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所謂的每月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應以5年內營業總收入除以實際營業月數。
(二)必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舉例:小李負債100萬,但月收入只有2萬5,但有80歲老母親與兩名年幼 子女要扶養,每月銀行卻跟小李連本帶利要2萬,小李實在還不出來。此時小裡的狀況明顯不能清償債務。
2008年3月1日 星期六
我可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什麼是更生?什麼是清算?
什麼是更生?什麼是清算?
更生:是指由法院酌定更生方案,依照債務人的經濟狀況,每月(原則上)攤還一
定比例金額,依此方案還款六年以後,如全部債務仍然沒有清償完畢,就
可以免則,即擺脫債務。
舉例:小李負債100萬,但月收入只有2萬5,經法官考量小李整體家庭
狀況後,認為每月還款1萬2為適當,小李依照法官所下每月還款1萬2
持續6年,總共還款86萬4仟元,小李還有13萬6仟元的債務沒有還清
,惟因小李已經依照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此時剩餘的13萬6仟元債務,
就不必再還囉。
清算:因無固定收入,預料縱使裁定更生,亦無法持續履行更生方案,此時就將
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變賣償還債務,變賣完畢仍有不足時,是否因此可
擺脫債務,須視法院是否同意免責,如法院同意免責,才債務消滅,法院
不同意免責,則債務問題暫時無法解決,須將來構成債清法要件時,再向
法院聲請免責。
舉例:小張負債300萬,但小張因車禍事故半身癱瘓,不但無法外出工作且每月
還要花費相當看護醫療費,此時法院裁定任何更生方案,小張都不可能確
實履行,因此法院乃走清算程序,將小張名下價值200萬小套房拍賣,拍
賣後因尚不足100萬,小張可否免除該100萬債務,須由法院決定是否下
免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