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遺產繼承-遺囑

遺囑:必須遵守法律所規定的一定程式,否則即為無效。例如:遺囑上沒有記載年月日
遺囑種類: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各種遺囑優缺點:
自書遺囑
優點:便宜、無成本
缺點:因非法律專業常常欠缺要件導致無效、真實性容易遭到挑戰、用語不精確導致解讀困難
例子:爸爸我走了,我的股票托給你,作為小朋友的教育基金

該段話解讀?
1.贈與給父親?
2.信託給父親,但受益人為小孩?
3.遺產仍是給小孩但是父親代為管理?
本案最後衍伸成公公跟媳婦互告,媳婦主張股票仍是給小朋友的遺產,公公則主張這是遺贈行為,自己是受遺贈人,至於孫子他會視情況給錢

公證遺囑
優點:公證人親自書寫真實性不容挑戰
缺點:公證法規定依照遺產金額大小收費、費用偏高,公證人基於中立第三人無法指導遺囑內
容(遺囑只要具備合法要件即可),也有用語不精確導致解讀困難


代筆遺囑
優點:由律師製作且見證真實性不容挑戰、且一般處理時通常由錄影留下跡證、文義明確無解
讀困難問題
缺點:仍有費用問題

遺產繼承-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案例:老王有兒子、女兒、弟弟各一個,兒子有結婚並且育有一子年15歲,老王跟前妻已經離婚多年,假設老王有留市價1000萬(公告 現值新台幣500萬)房屋乙棟,現金400萬,誰有權
利繼承呢 ?
答: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女兒、孫子親等近者為優先:兒子較孫子的更親,所以在同一房的
情況下,只有兒子有繼承權
老王的前妻已離婚,非配偶,故無繼承權

如果老王未留遺囑,依照法令該怎麼分?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
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以老王的例子來說,老王有一兒一女無配 偶,依法應由兒女均分財產,換言之就是各
1/2。
問題:老王的兒子有生孫子,依照本省的習俗稱大孫,大孫沒有分一份的權利嗎?
答:此為習俗並非法律,大孫在法律上並無多分一份的權利,但如老王希望孫子都分一份,應以
遺囑列明。

拒絕扶養=遺棄?

如果拒絕付費,是否構成刑法上 的遺棄罪?

案例: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1514號
事實:老戴肝硬化第三期,體重僅37公 斤,行動必須依賴輪椅,93年10月經由社 會局安置,並
協尋其多年未連絡子女丙,在 94年6月間尋獲,但丙拒絕付費,案經社會局社工提出告
發,本案是否構成遺棄?

拒絕扶養不見得等於遺棄,應視個案狀況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
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95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 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無自救能力的人
白話言之=自己沒有生存能力,必須依靠別人的人
老戴病重,體重僅37公斤且行動都須靠輪椅,屬於沒有生存能力
換句話說,老人家如果僅有些行動不便,但生活尚可自理,但卻無存款買米買菜,仍是有生存
能力
所以,所謂的生存能力,並非經濟能力喔!
如果僅僅是欠缺經濟能力,並非刑法上無自救能力的人,應該以是訴請民事法院,請求給付扶
養費,而非提出刑事告訴

2.子女知悉的時間點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
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老戴因與子女長年不聯絡,社會局已先將 老戴安置,安置後始尋獲老戴的子女,社會局已經保
護了老戴,所以子女不成罪

相反的來說,如果老戴的子女就是單純的很 不孝,一直都知道老戴狀況而不採取任何行動,放任老戴自生自滅,那就會構成遺棄 了。

結論:斯斯有兩種,不孝子則不止兩種,拒絕扶養是否就構成遺棄罪,必須個案討論,沒有一定

我老了誰該養我?

案例一:老王年紀大了有些行動不便但尚可照顧自己,年輕的時候本來有一個美滿的家庭,跟妻子生有一男一女,但因老王生性風流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妻子後來無法忍受跟老王離婚,監護權也歸妻子,老王在子女七、八歲的時候就跟子女分離未曾再見面,多年來也沒有給付子女扶養費,現在老王老了沒人照顧,該怎麼辦才好?

1.老王的前妻要不要扶養老王?
2.老王已經嫁出去的女兒要不要扶養老王?
3.老王的兒子要不要扶養老王?
4.老王有一個尚在世的弟弟(同父異母),家庭環境不錯,老王的弟弟要不要扶養老王?
5।老王的兒子生了個孫子,現年15歲,孫子要不要扶養老王?


扶養義務規定在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1.老王的前妻不用扶養老王
配偶:有婚姻關係存在,如果已經離婚,法律上的已關係消滅,並非配偶
2.老王的兒子跟已嫁出去的女兒,還有孫子對老王有扶養義務
直系血親:往上數→自己的父母、祖父母
往下數→自己的子女、孫子女、曾孫等
3.老王的弟弟有扶養義務
兄弟姊妹相互間:同父同母是當然,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或老王的媽媽改嫁,對象跟其前妻
亦育有 一子(完全無血緣關係)?
答:法律上的兄弟姊妹,以血緣為基準,所以媽媽改嫁對象所生的小孩,並非兄弟姊妹

根據上述的分析,對老王負有扶養義務之人
有四位:老王的兒子、女兒、孫子、弟弟
問題:老王的兒子、女兒、孫子、弟弟都要付老王扶養費嗎?怎麼分攤呢?
答:並不是每個人都要分攤喔,最優先應該把義務擔起來的人,是老王的兒子跟女兒
法律:民法第1116條-扶養義務人的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老王的兒子、女兒、孫子,因為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是兒女跟老王,較孫子跟老王更為親近,所以應優先由兒女負擔義務。
至於老王的弟弟,只有在老王的兒子、女兒、孫子都因經濟能力不佳,無力負擔時,才有可能必須要扶養老王。
結論:老王可以向兒女要求扶養費,兒女拒絕時,可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