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小明為要好同學,某日小明拿出登記在開曼群島的阿大公司分時渡假契約的廣告,上面寫著:「xx島六星級渡假飯店,只要付費20萬即可終身享用。」,小華眼見該渡假飯店,住宿一晚市價就值1萬元,現在卻只要付10萬元就可終身無限次數享用,每次使用只要繳交清潔費1千元,心想十分划算,且在小明說可以分期付款,如果真的不想要,還可以中途反悔不繳,當下即簽下契約,其中一張上面寫著xx銀行貸款書。兩個月後,小華越想不對,心想自己不可能出國很多次去用那個渡假村,想要終止契約,跑去阿大公司辦公室卻發現已經人去樓空,小華才知被騙,心想雖然被騙了前兩個月的錢,但還可以停止分期付款減少損失,怎料卻接到法院的傳票,xx銀行對自己提出民事告訴,小華卻覺得自己沒有享受到服務,為何要繼續付款,又不知法律上應該如何解套?
答:
1. 本案是典型的「真消費,假分期」的案例,在法律關係上,小華是先向銀行貸款20萬元,這筆20萬元在銀行核貸下來之後,就已經付款給阿大公司,故阿大公司自一開始就已經取得小華全部消費金額了,而小華事後採分期償還方式,每個月還銀行貸款,既然是欠銀行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小華自然不可以被阿大公司詐騙,拒絕向銀行清償貸款,小華如果認為被詐欺,應
該向阿大公司及其負責人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而非拒繳貸款,惟往往這種情形,負責人不是人頭就是已落跑走路,消費者往往求償無門,此類案件在現行法律實務上可說是無解,。
2। 真消費,假分期的消費模式,依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已有10萬人受害,金管會目前已經開始注意此問題,有召集銀行開會研商討論,目前方法傾向撥款時採分期給付方式,惟在目前亦僅只於討論階段,且縱使將來討論通過,也僅能針對未來的放款,至於過去已經發生的案例,因銀行已經全數核貸並撥款,消費者基於債務人的地位,也只能對銀行還款。
結論: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先預防,消費者在進行消費前,應睜大眼睛仔細的看清楚條文規定,如在當場不能仔細看清楚,不如向業者請求攜帶一份契約與相關文件回家好好參詳,想仔細了再簽,如果有不清楚或看不懂條文的情況,目前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早上都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可持契約文件詢問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2008年3月1日 星期六
案例--假分期真貸款(此案已刊登於市民法律諮詢Q&A)
張貼者: 於 中午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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