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 星期六

設立公司的好處

例子:小明與小華二人打算開設店舖販賣電子產品,因二人不明白應設立哪種方式的商業型態比較有利,特別找謝律師來諮詢~~

一、法律規定與設立方式不同
合夥:
1.法規: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2।無須任何設立程序,只要兩人同意出資金額之多少,並約定共同經營事業(無論口頭或以書面
方式),即可 成立,惟為避免將來合夥人間權利義務不清,通常都建議以書面為之。
商號:
1।法規:商業登記法第2條:「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之方式經營事
業。」
2.須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
1। 法規: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
之社團法人。」
2. 必須依公司法所規定之種類,在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要件下成立公司,並經登記。

二、成立後所擔負之義務不同
如果以手續簡便而言,似乎未經商業登記之合夥,最為為簡便,惟無論合夥也好、商號也好,
致命的缺點在於如果生意經營不善時,合夥人及商號負責人,必須以其所有之財產,來對合
夥、商號之債權人負責,在法律上我們稱此種責任為『無限責任』(白話來說,就是賠
多少就補多少,一毛錢也跑不了)。
惟如成立者係公司(無限公司除外),則出資者僅對公司負依照約定出資之義務,公司對外如有負
債,則以公司全部之資本為限度,就算公司全部資本不足清償債務,出資者亦無需對公司的債
權認負責,在法律上我們稱此種責任為『有限責任。』(換言之,有盈餘出資者得分紅,有負債
公司須償還,正所謂多退少不補)
三、綜上所述,正因為成立公司之後,出資者對於公司的 債權人無須負責,小華與小明投資該事
業的風險也就有 限度(頂多就是出資),商業上而言,當然是成立公司較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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