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家是一棟四樓的公寓大廈,家門前的空地為該大廈四戶人家所共有,但一樓的住戶阿貴在未得到小黃與大廈其他鄰居的同意下,就將該空地私自畫上停車格,並且對外來的車輛收費,小黃找阿貴理論,但是阿貴向小黃說:「這是我家門前,當然算我的,更何況土地我有持分。」,到底阿貴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小黃又有何救濟途徑?
答:
1.阿貴劃地收費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的竊佔罪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 而 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本案空地既為該公寓大廈四戶人家所共有,則該土地究如何利用,應由這四個
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商議,阿貴在未得其他三人的同意下,即劃地收費,已構成
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竊佔他人土地,至於其辯稱有持分云云,並不影響本
罪之成立與否。
惟實務上常常發生,一樓住戶長期侵占共有土地達數十年的時間,而法律有
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時間點的起算,應從一樓住戶一開始佔地開始,此時往往
已經過了追訴權時效,就只能以民事的方法排除侵害囉!
2.該大廈住戶民事上得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要阿貴塗銷地面停車位還地與全體
住戶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 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阿貴雖為共有人之一,但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前,劃地收費行為仍然是無權佔有共有土地,依法其他共有人得請求排除此項侵害,而訴訟上只要一個共有人起訴告阿貴就可以了,故小黃可以以自己一人名義對法院提出訴訟,請阿貴將土地還給全體共有人,而且因阿貴佔地的行為,造成其他共有人無法使用的不利益,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3।結論,共有土地之使用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在未得同意下就使用可構成刑法上的竊佔罪、民事上其他共有人得主張所有物妨礙排除請求權、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惟竊佔罪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侵權行為也有兩年的短時效規定,所以各位所有權人,在權利遭侵害的時候,千萬要即時主張,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