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對我常常拳打腳踢,我很想離婚,但是我收入沒有先生多,擔心爭不到小孩的監護權?
答:
夫妻間如無法依協議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就只能上法院先生常常拳打腳踢,已構成法律上所稱
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訴請離婚另法院在審酌離婚後誰較適合擔任小朋友之監護人時,
所斟酌的事子女之最佳利益,白話的說就是誰來當小朋友的監護人,對小朋友最好、最適合,
可可慮經濟狀況、居住環境、親族扶助意願、與子女互動等等眾多因素,並非只考慮父母之收
入。
另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
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白話來說,
施暴的一方法官原則上不會將監護權判給他。
1 則留言:
請問,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有權力請求限制孩子出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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