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商標有什麼意義?商標、商標、什麼是商標,從商標法的第2條觀之:『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可見商標主要的目的是在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就好像同樣都是可樂飲料,百年老店可口可樂一定會標明自己是“可口可樂”,讓消費者知道可口可樂就是我,來表彰自己商品。但取得商標在法律上有什麼好處呢?可以簡單的用三點來說:1. 商標權人有自己使用這個商標的權利,例如:可口可樂公司,當然會在自己生產製造的飲料罐上,打上可口可樂的字號。2. 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這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的權利。3. 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舉例來說:可口可樂公司在我國註冊了可口可樂的文字與圖樣後,對手飲料公司當然不能註冊可口可樂這四個字(因為完全一樣!),如果對手公司想要用可口可藥這四個字當商標呢(不完一樣但是有近似的問題)?法律規定『近似』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近似應該個案去討論,如以上面可口可樂跟可口可藥的例子,恐怕兩者可以論以近似不但讀音可相同、文字也幾近相同,對普羅大眾來說如果不仔細的看,恐怕無法分別可口可樂、跟可口可藥的差別,有混淆之嫌,故評價為近似應尚屬適當,因此對手公司不但不能註冊可口可藥四個字,如果在其飲料上標明可口可藥,也有侵害可口可樂公司商標的問題,甚至可能因此必須負擔損害賠償得責任。二、如何取得商標與商標的壽命如上所引用商標法第2條規定,商標必須要註冊,現在我國商標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聲請商標必須檢附以下書類:
1.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商品/服務名稱。
2.清晰的商標圖樣。
3.規費。
4.如委任商標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如係外文應另檢附中譯本)。
5।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商標的壽命有多久,依商標法第27條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白話言之,即從第一次註冊開始,這個商標至少有10年的壽命,而且只要商標權人願意申請延展,商標可以永久、無限期的存在。三、商標的積極要件-識別性什麼叫識別性,白話來的說就是一般人在看到的時候,就可以知道這是個商標,且可以跟其他商標加以區別。舉例言之:牛肉麵店老闆老王有一日異想天開,認為如果能將『牛肉麵』三個字註冊成商標的話,那麼其他人因商標法規定不能使用『牛肉麵』,則市場裡面的牛肉麵就只剩他一家,這樣生意豈不大大火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的結果是被駁回,原因是牛肉麵三字不具有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因為一般人看到牛肉麵不會讓為是商標,牛肉麵只是單純某樣商品的名稱。所以,在電視機上面標明電視機、微波爐上面標明微波爐等等,都不可稱之為商標。又例如藥商小陳,在他公司實驗室新發明了一種止痛藥,小陳為讓消費者知道這個新的止痛藥大大有效,在商品外包裝上標明快速有效字樣,則快速有效依據社會通念,只能認為是對商品的形容,無法被認為是該止痛藥的商標(不然以後所有人都不能用這個形容詞了)。四、商標的消極要件商標的消極要件規定在商標法第23條:『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者。六、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七、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 獎牌狀者。八、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 或標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 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 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 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 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一五、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 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 虞者。一七、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 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 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前項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不適用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五、從網路關鍵字看商標侵害
現在是個網路發達的年代,許許多多的資訊藉由網路上溝通交流,許多人也利用網路關鍵字查詢自己所需要的服務跟商品,當然商人會利用這個平台試圖去接近消費者,這就衍生了一個問題,我們一般所謂的商標近似有幾類:1.外觀近似
2.讀音近似 3.觀念近似 4.意匠近似,以買關鍵字來增加曝光率的事情來說,所買的關鍵字可能觸犯到的,可能是跟他人所註冊商標讀音近似或者觀念近似,舉例如下:
假設甲開設婚友社乙家,取名為『法院心律師情』婚友社,並在智慧財產局註冊『法院心律師情』此六字為商標(婚友社三字不能註冊為商標,因為不具有識別性)。
乙也開設婚友社乙家,取名『法院新生律師情』,並以此登記於網域上。
如果使用者鍵入關鍵字法院心律師情,則網頁上除跳出『法院心律師情』婚友社外,也即可能在同頁上因近似文字也跳出『法院新生律師情』婚友社的網頁,此時乙是否有違犯商標法的問題呢?還是要回歸商標法的規定,根據商標法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 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 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 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上開例子中,從一般普羅大眾的角度觀察『法院心律師情』與『法院新生律師情』,大部分的人皆會同意二者極為相似,且鍵入關鍵字後,電腦辨識繫統也會因為兩者的相似度,因而在搜尋『法院心律師情』後,即可能在頁面上也出現『法院新生律師情』的網站,故對開設婚友社,使用『法院新生律師情』在後的乙而言,觸犯商標法的機率極大,假設今天甲前往民事法院狀告乙侵害商標權,乙恐怕難脫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在網路上註冊網域名稱的時候,千萬不要以為跟某大知名廠商的標語或廣告辭近似,誤以為近似可以增加自己知名度而沾沾自喜,一定要查明對方是否有將該標語、廣告辭在我國註冊商標,不要自己已觸法網而不自知。
2008年9月2日 星期二
淺論商標兼從網路關鍵字看商標侵害
張貼者: 於 下午2:4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