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必須是消費者
1। 既然法律的名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當然只有消費者可以適用,消費者的定義規定在該法第2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所以一般的打工族、上班族當然是符合囉,至於當小老闆的小額營業者,就必須符合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規定。2। 小規模的營業者可以以國稅局所出具的財產清單、納稅證明舉證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所謂的每月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應以5年內營業總收入除以實際營業月數。
(二)必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舉例:小李負債100萬,但月收入只有2萬5,但有80歲老母親與兩名年幼 子女要扶養,每月銀行卻跟小李連本帶利要2萬,小李實在還不出來。此時小裡的狀況明顯不能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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