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最近的新聞說,民法有大篇幅的修正,結婚的方式有改變,想請問現在
結婚有要辦什麼特殊的事情嗎?
答:過去我國民法是採儀式婚(意思就是婚姻的成立,並不一定要登記),即只要有宴請賓客、在教堂舉行儀式等種種社會公認,是結婚儀式的行為,結婚就已經有效,至於登記只是一個事後的補登,縱使沒有登記,也不影響雙 方已經為夫妻之事實。
相反的,如果沒有辦理結婚儀式,只有登記的話,也不發生結婚的效力。這常常會造成一些困擾,例如社會新聞上常有,老夫老妻40年,事後卻發現婚姻無效等等不公平,或者一些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想要離婚,到了戶政事務所,戶政的人員卻告知要先辦理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的尷尬狀況。
現行民法為了糾正這種種的不便,有做了修正,將民法第983條更改為:「結婚應以書面、有二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即結婚要結婚證書、兩個證人、並且雙方一起前往戶政機關做結婚登記,至於是否需要舉行結婚儀式,並非法律強制的要求。
結論:現在結婚一定要登記喔,否則就沒有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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