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王清峰任內不執行死刑 監委要查
更新日期:2010/03/11 13:21
王清峰表明,在她任內不會執行死刑,此話一出備受爭議,監察委員也提出要自動調查,深入了解法務部此舉,是否有正當性和適法性的問題。
有關法務部長王清峰撰文發表言論,表示44位已經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在她任內不會執行。
監察委員趙昌平、程仁宏等,昨天已經提出自動調查,要深入了解,這些已經定讞的死刑犯,未執行死刑,法務部是否有正當性和適法性的問題?更呼籲法務部長未修法前,應該依法行政,以免傷害法律的公信力。
上開文章轉貼自雅虎網路新聞 त्व्ब्स
一、近來在新聞報導,法務部長王清峰堅決縱使丟官,也不執行死刑,並宣稱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務部長,因為不執行死刑或者是贊成廢除死
刑,導致丟官下台芸芸。
二、但是死刑是明文規定在我國的現行法律,舉例來說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殺
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明明白白的條文,
都說明現行的我國法律,是有死刑而且法院也有依照現行法律,進行審判,
因此才會有44個已經死刑定讞(即案件已經完全確定)的死刑犯,僅僅因為
法務部長未批准執行令,因而猶如無期徒刑一樣,在監獄內服刑。
三、法律,是立法委員通過而且經總統公佈,而司法透過審判將法律現實上實
現,換句話說,法務部長為何可用單純不批准死刑執行令,而完全將司法、
立法做出的決定予以否定?坦白的說,法務部長對於死刑的執行,並沒有
准或不准的權限,而單純只是橡皮圖章,是『應』批准,而不是『得』批
准,換言之從法律的角度觀察,法務部長絕對有行政怠惰的失職,如果因此
遭到監察院彈劾,這並非廢除死刑理念上的問題,而是法務部長有違法。
結論:不執行死刑,監察院要調查法務部長,甚至有可能做出糾正等等處分,屬
於合法而正確,法務部長不應以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主張無違法,王部長
要貫徹自己的理念,應尋求立法徹底廢除,而不是法務部長帶頭不遵守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