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大修---全國國民適用限定繼承
何謂限定繼承??
一、今年通過的新法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何謂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白話來說,就是當繼承遺產不足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之債務時,繼承人對於不
足的部分,不用補足。舉實例來說:
父親生前負債1000萬
遺產只有房屋一間,市價僅700萬
兒女將所有遺產拿去還債後仍然不足300萬
針對不足的部分,兒女不用再償還了,沒有所謂的父債子還的問題
也就是此種繼承方法,對繼承人來說極端有利,不過對於債權人來說,可是很慘的一件事情,
因為人死債滅,找不到人求償了
三、限定繼承之程序發動
繼承人主動發動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問題:規定是被繼承人死後3個月內,是否超過3個月無法辦理?
答:已規定全面適用限定繼承,該三個月僅僅是訓示期間,即法律希望你能在被繼承人死後३
個月內來辦,但是如沒有在三個月內辦理,也不會因此不能限定繼承,畢竟限定繼承的法律規
定全面適用。
債權人請求發動、法官依職權發動
第 1156-1 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
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四、限定繼承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所謂公示催告程序,就是將法院命債權人來申報債權的公文,公告於報紙上
。依該條規定,自公告於報紙上翌日起算起碼要讓債權人,有三個月的時間
來找繼承人,說明有債權存在。在這段期間裡面,繼承人非常重要的是:不
可以在這個時候對任何的債權人償還債務!為什麼呢?因為這涉及債權人
之間的公平分配,舉例來說:
爸爸總債務額是1000萬
積欠A先生 500萬
積欠 B先生也是500萬
可是房屋只有一棟,且僅價值700萬,今天A先生跑來說,你賣房屋的錢
給我,因為你爸爸欠我錢,結果繼承人珍的傻傻的把賣房屋的錢拿了500
萬給A先生,結果隔天B來要債的時候,卻發現遺產只剩下200萬,這樣
B不是吃虧了嗎?同樣都在法定的期間內,憑什麼A只早來了一天,A就
可以全額受償,B卻只剩200萬可以拿。
為了兼顧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在公示催告期間裡面,嚴格禁止對
任何債權人清償。
AB兩人的受償時間,應該是等公示催告期間過後,依照債權額比例清償
換言之在本案中,A跟B是1:1比例。兩個人針對賣房屋所得700萬,可
以個拿350萬。
問題:那我不小心就是先拿500萬給A了,怎麼辦?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依照上面的例子,B只拿到了200萬,比本來應該可以分得的350萬少拿
了150萬,B可以找繼承人要,也就是補足差額(畢竟這是繼承人的疏失,
所以法條規定繼承人要賠償),或者是B可以找A要,因為A多拿了B
的150萬,也就是法條上所說不當受領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