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 星期六

我可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我可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必須是消費者
1। 既然法律的名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當然只有消費者可以適用,消費者的定義規定在該法第2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所以一般的打工族、上班族當然是符合囉,至於當小老闆的小額營業者,就必須符合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的規定。2। 小規模的營業者可以以國稅局所出具的財產清單、納稅證明舉證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所謂的每月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應以5年內營業總收入除以實際營業月數。
(二)必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舉例:小李負債100萬,但月收入只有2萬5,但有80歲老母親與兩名年幼 子女要扶養,每月銀行卻跟小李連本帶利要2萬,小李實在還不出來。此時小裡的狀況明顯不能清償債務。

什麼是更生?什麼是清算?

什麼是更生?什麼是清算?

更生:是指由法院酌定更生方案,依照債務人的經濟狀況,每月(原則上)攤還一
定比例金額,依此方案還款六年以後,如全部債務仍然沒有清償完畢,就
可以免則,即擺脫債務。
舉例:小李負債100萬,但月收入只有2萬5,經法官考量小李整體家庭
狀況後,認為每月還款1萬2為適當,小李依照法官所下每月還款1萬2
持續6年,總共還款86萬4仟元,小李還有13萬6仟元的債務沒有還清
,惟因小李已經依照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此時剩餘的13萬6仟元債務,
就不必再還囉。
清算:因無固定收入,預料縱使裁定更生,亦無法持續履行更生方案,此時就將
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變賣償還債務,變賣完畢仍有不足時,是否因此可
擺脫債務,須視法院是否同意免責,如法院同意免責,才債務消滅,法院
不同意免責,則債務問題暫時無法解決,須將來構成債清法要件時,再向
法院聲請免責。
舉例:小張負債300萬,但小張因車禍事故半身癱瘓,不但無法外出工作且每月
還要花費相當看護醫療費,此時法院裁定任何更生方案,小張都不可能確
實履行,因此法院乃走清算程序,將小張名下價值200萬小套房拍賣,拍
賣後因尚不足100萬,小張可否免除該100萬債務,須由法院決定是否下
免責裁定。

設立公司的好處

例子:小明與小華二人打算開設店舖販賣電子產品,因二人不明白應設立哪種方式的商業型態比較有利,特別找謝律師來諮詢~~

一、法律規定與設立方式不同
合夥:
1.法規: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2।無須任何設立程序,只要兩人同意出資金額之多少,並約定共同經營事業(無論口頭或以書面
方式),即可 成立,惟為避免將來合夥人間權利義務不清,通常都建議以書面為之。
商號:
1।法規:商業登記法第2條:「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之方式經營事
業。」
2.須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
1। 法規: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
之社團法人。」
2. 必須依公司法所規定之種類,在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要件下成立公司,並經登記。

二、成立後所擔負之義務不同
如果以手續簡便而言,似乎未經商業登記之合夥,最為為簡便,惟無論合夥也好、商號也好,
致命的缺點在於如果生意經營不善時,合夥人及商號負責人,必須以其所有之財產,來對合
夥、商號之債權人負責,在法律上我們稱此種責任為『無限責任』(白話來說,就是賠
多少就補多少,一毛錢也跑不了)。
惟如成立者係公司(無限公司除外),則出資者僅對公司負依照約定出資之義務,公司對外如有負
債,則以公司全部之資本為限度,就算公司全部資本不足清償債務,出資者亦無需對公司的債
權認負責,在法律上我們稱此種責任為『有限責任。』(換言之,有盈餘出資者得分紅,有負債
公司須償還,正所謂多退少不補)
三、綜上所述,正因為成立公司之後,出資者對於公司的 債權人無須負責,小華與小明投資該事
業的風險也就有 限度(頂多就是出資),商業上而言,當然是成立公司較好囉!

案例--假分期真貸款(此案已刊登於市民法律諮詢Q&A)

小華、小明為要好同學,某日小明拿出登記在開曼群島的阿大公司分時渡假契約的廣告,上面寫著:「xx島六星級渡假飯店,只要付費20萬即可終身享用。」,小華眼見該渡假飯店,住宿一晚市價就值1萬元,現在卻只要付10萬元就可終身無限次數享用,每次使用只要繳交清潔費1千元,心想十分划算,且在小明說可以分期付款,如果真的不想要,還可以中途反悔不繳,當下即簽下契約,其中一張上面寫著xx銀行貸款書。兩個月後,小華越想不對,心想自己不可能出國很多次去用那個渡假村,想要終止契約,跑去阿大公司辦公室卻發現已經人去樓空,小華才知被騙,心想雖然被騙了前兩個月的錢,但還可以停止分期付款減少損失,怎料卻接到法院的傳票,xx銀行對自己提出民事告訴,小華卻覺得自己沒有享受到服務,為何要繼續付款,又不知法律上應該如何解套?

答:
1. 本案是典型的「真消費,假分期」的案例,在法律關係上,小華是先向銀行貸款20萬元,這筆20萬元在銀行核貸下來之後,就已經付款給阿大公司,故阿大公司自一開始就已經取得小華全部消費金額了,而小華事後採分期償還方式,每個月還銀行貸款,既然是欠銀行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小華自然不可以被阿大公司詐騙,拒絕向銀行清償貸款,小華如果認為被詐欺,應
該向阿大公司及其負責人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而非拒繳貸款,惟往往這種情形,負責人不是人頭就是已落跑走路,消費者往往求償無門,此類案件在現行法律實務上可說是無解,。

2। 真消費,假分期的消費模式,依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已有10萬人受害,金管會目前已經開始注意此問題,有召集銀行開會研商討論,目前方法傾向撥款時採分期給付方式,惟在目前亦僅只於討論階段,且縱使將來討論通過,也僅能針對未來的放款,至於過去已經發生的案例,因銀行已經全數核貸並撥款,消費者基於債務人的地位,也只能對銀行還款。
結論: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先預防,消費者在進行消費前,應睜大眼睛仔細的看清楚條文規定,如在當場不能仔細看清楚,不如向業者請求攜帶一份契約與相關文件回家好好參詳,想仔細了再簽,如果有不清楚或看不懂條文的情況,目前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早上都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可持契約文件詢問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案例--竊佔(此案例已刊登於民政局所印製市民法律諮詢服務क्यू&A)

小黃家是一棟四樓的公寓大廈,家門前的空地為該大廈四戶人家所共有,但一樓的住戶阿貴在未得到小黃與大廈其他鄰居的同意下,就將該空地私自畫上停車格,並且對外來的車輛收費,小黃找阿貴理論,但是阿貴向小黃說:「這是我家門前,當然算我的,更何況土地我有持分。」,到底阿貴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小黃又有何救濟途徑?

答:
1.阿貴劃地收費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的竊佔罪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 而 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本案空地既為該公寓大廈四戶人家所共有,則該土地究如何利用,應由這四個
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商議,阿貴在未得其他三人的同意下,即劃地收費,已構成
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竊佔他人土地,至於其辯稱有持分云云,並不影響本
罪之成立與否。
惟實務上常常發生,一樓住戶長期侵占共有土地達數十年的時間,而法律有
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時間點的起算,應從一樓住戶一開始佔地開始,此時往往
已經過了追訴權時效,就只能以民事的方法排除侵害囉!
2.該大廈住戶民事上得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要阿貴塗銷地面停車位還地與全體
住戶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 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阿貴雖為共有人之一,但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前,劃地收費行為仍然是無權佔有共有土地,依法其他共有人得請求排除此項侵害,而訴訟上只要一個共有人起訴告阿貴就可以了,故小黃可以以自己一人名義對法院提出訴訟,請阿貴將土地還給全體共有人,而且因阿貴佔地的行為,造成其他共有人無法使用的不利益,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3।結論,共有土地之使用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在未得同意下就使用可構成刑法上的竊佔罪、民事上其他共有人得主張所有物妨礙排除請求權、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惟竊佔罪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侵權行為也有兩年的短時效規定,所以各位所有權人,在權利遭侵害的時候,千萬要即時主張,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

什麼是夫妻財產制?哪種財產制最好?

什麼是夫妻財產制?哪種財產制最好?

答:
夫妻結婚之後當然就很緊密的生活在一起,兩個人的錢該怎麼分?怎麼管?也是個問題,因此現行的法律提供了三種財產制,讓夫妻們選擇,不過因為財產制的登記必須要前往法院處理,現行實務上很少看到有在做選擇的,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是適用法律所預先套用的制度,即法定財產制。
三種財產制分別為: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財產制各有有缺點,並沒有何者必優於何者,須視婚姻狀況選擇
1 共有財產制:夫妻的財產為雙方所共有,如果一方對外負債,他方也必須負責,所以目前極少
極少特別約定適用此財產制的夫妻。
2।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各自獨立,雙方都不必為了對方的負債負責,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
惟在財產制結束(如離婚、死亡、財產制變更等等)的時候,經濟強勢的一方,必須給付一筆錢
給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分別財產制:基本精神與法定財產制相同,負債、資產都是各自獨立、管理,惟並沒有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說是三種中最為單純,如果兩人日後有離異的情形,就很像美國影集中,
一方拿著個小行李箱,就可以離開雙方的婚姻了。

老公欠債,我要還錢?

我先生在外欠了銀行卡債大概一百多萬,現在我、先生、兩個小孩是住在我名下的房子,前幾天銀行的催收部門打電話來,跟我說要查封現在住的房子,我該怎麼辦?

答:
夫妻財產制分成三種,在沒有另外去法院登記的情況下,99%的人都是適用 『法定財產制』 所謂法定財產制,意思就是夫妻財產各自獨立,雙方都不必為了對方的負債 負責,債權人也不可因為先生負債,就主張妻子的財產必須拿來償債。
實務上常見銀行催收部門向債務人之親人主張可以查封財產等等,這不過都是銀行用來催收的方式,其實是個錯誤的法律觀念,不可能因為單純成為別人的丈夫或是妻子,就因此對外負債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常常可見,在先生跟銀行借錢的時候,銀行要求妻子擔任連帶保證人,或者是要求妻子拿出名下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權的登記,這個時候,如果主債務人就是先生付不出錢來,銀行就可以對太太求償,所以 我們要注意,不可隨意擔任他人的連帶保證人或拿自己的不動產給他人設定抵押。(保證人=呆人)
以上所述是原則上的情形,但是法律都是有例外的,如果有機會,再向讀者們說明,婚姻中替對方負債的情形。

經濟狀況不如對方,是否就爭不到監護權?

我先生對我常常拳打腳踢,我很想離婚,但是我收入沒有先生多,擔心爭不到小孩的監護權?

答:
夫妻間如無法依協議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就只能上法院先生常常拳打腳踢,已構成法律上所稱
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訴請離婚另法院在審酌離婚後誰較適合擔任小朋友之監護人時,
所斟酌的事子女之最佳利益,白話的說就是誰來當小朋友的監護人,對小朋友最好、最適合,
可可慮經濟狀況、居住環境、親族扶助意願、與子女互動等等眾多因素,並非只考慮父母之收
入。
另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
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白話來說,
施暴的一方法官原則上不會將監護權判給他。

離婚之後小孩的監護權該怎麼辦?

我跟先生都想離婚了,可是我1個兩歲多的小孩,雙方對監護權談不攏, 我該怎麼辦?

答:
常常可見夫妻之間在離婚時,對子女之監護權有爭議,無法達成離婚條件而成為僵局
其實離婚是離婚,監護權是監護權,如果雙方都沒有意願繼續婚姻,為了離
婚條件談不攏就把事情擺著,並不能解決問題,不如雙方可先辦理離婚,惟
在離婚協議書上請律師備註:關於子女之監護權因無法協議,故以法院酌定
為準。待離婚後再由法院審酌兩造由誰認監護權人比較適當,如此對解決紛
爭比較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