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5日 星期五

如何辦理離婚

一、我婚姻不順,跟老公感情不好,請問我該怎麼辦離婚?

答:
依現行民法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 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兩願離婚指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有一定的共識,簽下離婚證書,並有兩位證人,且雙方要一起前往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婚姻在辦完登記的時候,就消滅。
訴訟離婚指雙方無法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在有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下,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離婚事由常見的是:家庭暴力(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皆可)、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等。在訴訟離婚,因為在婚姻裡發生的事都是在家裡面發生的,常常會遇到舉證上的困難(如沒有證人、找不到證據),建議想離婚的朋友,必須要做些蒐證的動作,例如準備錄音機錄下對方如何對自己精神虐待、遭遇身體暴力的時候一定要去驗傷並且拍照存證等等。

如何辦理結婚

一、聽最近的新聞說,民法有大篇幅的修正,結婚的方式有改變,想請問現在
結婚有要辦什麼特殊的事情嗎?

答:過去我國民法是採儀式婚(意思就是婚姻的成立,並不一定要登記),即只要有宴請賓客、在教堂舉行儀式等種種社會公認,是結婚儀式的行為,結婚就已經有效,至於登記只是一個事後的補登,縱使沒有登記,也不影響雙 方已經為夫妻之事實。

相反的,如果沒有辦理結婚儀式,只有登記的話,也不發生結婚的效力。這常常會造成一些困擾,例如社會新聞上常有,老夫老妻40年,事後卻發現婚姻無效等等不公平,或者一些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想要離婚,到了戶政事務所,戶政的人員卻告知要先辦理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的尷尬狀況。

現行民法為了糾正這種種的不便,有做了修正,將民法第983條更改為:「結婚應以書面、有二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即結婚要結婚證書、兩個證人、並且雙方一起前往戶政機關做結婚登記,至於是否需要舉行結婚儀式,並非法律強制的要求。

結論:現在結婚一定要登記喔,否則就沒有婚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