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我老了誰該養我?

案例一:老王年紀大了有些行動不便但尚可照顧自己,年輕的時候本來有一個美滿的家庭,跟妻子生有一男一女,但因老王生性風流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妻子後來無法忍受跟老王離婚,監護權也歸妻子,老王在子女七、八歲的時候就跟子女分離未曾再見面,多年來也沒有給付子女扶養費,現在老王老了沒人照顧,該怎麼辦才好?

1.老王的前妻要不要扶養老王?
2.老王已經嫁出去的女兒要不要扶養老王?
3.老王的兒子要不要扶養老王?
4.老王有一個尚在世的弟弟(同父異母),家庭環境不錯,老王的弟弟要不要扶養老王?
5।老王的兒子生了個孫子,現年15歲,孫子要不要扶養老王?


扶養義務規定在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1.老王的前妻不用扶養老王
配偶:有婚姻關係存在,如果已經離婚,法律上的已關係消滅,並非配偶
2.老王的兒子跟已嫁出去的女兒,還有孫子對老王有扶養義務
直系血親:往上數→自己的父母、祖父母
往下數→自己的子女、孫子女、曾孫等
3.老王的弟弟有扶養義務
兄弟姊妹相互間:同父同母是當然,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或老王的媽媽改嫁,對象跟其前妻
亦育有 一子(完全無血緣關係)?
答:法律上的兄弟姊妹,以血緣為基準,所以媽媽改嫁對象所生的小孩,並非兄弟姊妹

根據上述的分析,對老王負有扶養義務之人
有四位:老王的兒子、女兒、孫子、弟弟
問題:老王的兒子、女兒、孫子、弟弟都要付老王扶養費嗎?怎麼分攤呢?
答:並不是每個人都要分攤喔,最優先應該把義務擔起來的人,是老王的兒子跟女兒
法律:民法第1116條-扶養義務人的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老王的兒子、女兒、孫子,因為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是兒女跟老王,較孫子跟老王更為親近,所以應優先由兒女負擔義務。
至於老王的弟弟,只有在老王的兒子、女兒、孫子都因經濟能力不佳,無力負擔時,才有可能必須要扶養老王。
結論:老王可以向兒女要求扶養費,兒女拒絕時,可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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